

2月16日,北京新出台了房地产“限购令”,其中一条规定: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(含)以上,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,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。
本条规定不但构成了户籍歧视,而且明显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相违背,这势必会激发相关公民内心的委屈或者愤怒,对于社会的和谐极为不利的,未来在诸多有识之士的建议和倡导之下,相关部门将会采取积极措施,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,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。特此设擂,敬请不同意见者前来应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