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预言】失物招领漫天要价 物权法将会加以规范
2010-08-28 21:47:06 发表
杭州市民张女士丢失的车钥匙,被人捡到交至某失物招领处,但是该招领处的工作人员要她付1000元,张女士觉得价格难以接受。提出最多付出400元,但对方不同意,张女士联系了电视台的人来采访此事,当着记者的面,这位工作人员矢口否认车钥匙在自己这里。张女士随后报警。
我国物权法规定,人家为你的遗失物保管支付出了一定的费用,作为失物的主人也应当要支付保管费用或其他必要的开支。不过,失物的价值本身很难衡量,法律上对于失主付费取回失物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明文规定。某些招领公司正好钻了这个空子,随意狮子大开口。
为了避免这种种矛盾,未来物权法将会对一些条文进行合理的修正补充,例如对于"人家为你的遗失物保管支付出了一定的费用,作为失物的主人也应当要支付保管费用或其他必要的开支"中的“开支”进行最高收费的限制,不能超出一定的标准。譬如:一般的身份证,不能超出四十元;银行卡,不能超出三十元;一些贵重物品,也不能超出一百元等,这样有了最高限度,有法可依了,也就不会出现招领公司的漫天要价现象,前去领取失物的群众也将不会有多大的意见,自然也不会产生什么官司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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